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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5.6米变4.2米!山东首例商品房欺诈案判决:追偿20万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8日讯 最近,烟台市的袁女士买了一套商铺。买房前,楼盘售卖处的置业顾问向袁女士承诺,这间商铺有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但袁女士拿到房时,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没办法隔成两层使用。袁女士感觉受骗,认为开放商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人买房,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20万,于是将开发商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胜诉。

山东首例商品房欺诈赔偿案

代理此案的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杰介绍,这是山东省首列商品房销售领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商业欺诈判决赔偿的案件,被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让原告误以为买到的商品房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构成欺诈行为,“在一些的商品房赔偿索赔案件中,这个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另外,合同中仅约定了面积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退房,但是层高误差超过3%情况下购房人是否可以退房并没有约定。这种情况法院认为层高差和面积差均可以适用面积差超过3%的约定,就同类案件也具有借鉴意识。

合同约定层高5.6米,交房4.2米

袁女士称,2018年8月份,她了解到涉案楼盘,涉案楼盘的置业顾问当时系向袁女士承诺商铺5.6米层高,可以隔成2层用,买一层得两层,买到即赚到,对外出租可得双倍收益。

基于对置业顾问的信任,袁女士在2018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明确指出袁女士购买的商铺层高5.6米,房屋总价款812223元。

在合同签署后,袁女士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20年6月份原告袁女士经被告通知验房时,才发现涉案商铺实际层高仅为4.2米,根本无法隔成两层使用,出租收益翻倍更不可能。

原告袁女士与被告交涉得知,从项目开发之出被告就知道涉案商铺的层高为4.2米。被告明知层高的前提下依然采用虚假宣传,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合同约定5.6米层高,实际交付4.2米,交付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一致,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隔成2层对外出租,现该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因被告的欺诈、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错失了投资其他升值房屋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袁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8122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12223元为基数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房地产同期开发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工作疏忽并非有意欺骗

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这一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并非有意欺骗。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称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还表示,在袁女士诉讼之前已经了解并接受层高错误造成的原因,双方就如何解决问题也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已经同意同意给予袁女士15万元补偿,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最终,双方不一致还是经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宣传构成欺诈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被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让原告误以为买到的商品房层高为5.6米,实际层高为4.2米,故被告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购买该商品房花费了812223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女士胜诉,判决解除原告袁女士和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且要求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女士购房款812223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被告烟台中海福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女士损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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